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名人联合会。
英文:Celebrities’Union of Shanxi province
英文缩写:CUSP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山西籍或在山西工作过的各界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联系、团结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发挥人才优势和名人效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时俱进,为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根据实际需要可分别建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组织专家、学者、实业家、知名人士,就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社会进步、民生改善中的某些热点问题进行研讨,开展相关活动。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允许条件,本会可在市、县设立联络组或工作站等,以广开信息渠道,沟通各界名人的联系,为促进文化艺术、经济发展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三)本会为经济和社会各界的科学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咨询,为海内、外及港澳台厂商投资提供指南,为各类企业的人才、技术、项目开发提供服务。
(四)本会为山西文化和本省社会各界走出去战略开展服务。
(五)本会根据社会各界需要,帮助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开展高端人才培训及名人专题讲座。
(六)本会组织会员、会员单位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些专题深入基层考察调研,利用名人效应,关心、服务群众,注意为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公益服务;加强与海内外名人及相关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交流活动。
(七)创办本会网络平台,加强与媒体合作,联合宣传本会各界知名人士的业绩和高尚品德。
(八)本会不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会员交流活动,为会员发明、创新等成果提供转化对接、展示推广的服务。
(九)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山西省名人联合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会员制,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省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山西籍在外地或海外的各界知名人士;外省籍、外国籍在山西做过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组联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服务质量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发放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五)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珍视会员团结,坚守自我诚信,维护他人尊严;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不按规定,长期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或盗用本会名义从事非组织、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在某一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是某一行业专业的领军人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按照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为单数,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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